珠海市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附香洲区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电话)

发布时间:2023/08/03 点击数: 【字体:

    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有关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的部署,为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斗争,及时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彻底铲除黑恶势力,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对举报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视情况予以奖励: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其他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控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生态环境、教育、医疗卫生、金融放贷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占破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黑恶犯罪、违规执业、医疗骗保、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恶势力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黑恶势力“保护伞”“关系网”线索;

    (十三)群众深恶痛绝的其它各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奖励对象  

    向珠海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线索,协助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由市扫黑办予以奖励。

三、奖励原则和条件

    举报人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举报奖励的原则

    1.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于匿名举报的,在破案后能够联系到举报人,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2.同一案件由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以《珠海市群众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登记表》的登记时间为准;多人举报但是举报内容有重大区别,对于案件查处确有不同帮助的,酌情分别给予奖励。

    3.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4.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犯罪线索的,不重复奖励。

    5.同一举报人举报的同一犯罪线索,同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6.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不同作用的,按照最高的奖励标准发放奖金。

    (二)举报奖励的条件

    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奖励,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材料。

    2.举报内容未被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掌握,或者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办案部门虽已掌握,但是举报人反映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查处、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缉捕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3.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据此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追究黑恶势力“保护伞”责任,成功抓获公开悬赏在逃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举报的不予奖励,如涉及

到立功及减刑的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认定。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交代了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事实的,对于举报人不予奖励。

    3.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不予奖励。

    4.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5.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取奖金通知后30天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四、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材料与案件查处结果,给予1000-500000元的奖励,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可酌情提高奖励金额。具体奖励标准细则由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则

    (一)各区(功能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的举报奖励办法。各级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举报记录、立案查处、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等制度。

    (二)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及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和奖励数额等情况。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外国人(含无国籍人)、港澳台胞、华侨举报本市范围内黑恶势力犯罪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举报方式

    我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举报方式如下:

    举报电话:拨打110(24小时)或0756-2777110(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电子邮箱:zhshceb@163.com;

    举报信箱地址:珠海市香洲区510号邮政信箱。

    (五)本办法由珠海市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2年12月2日起实施,《珠海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珠扫黑除恶〔2018〕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香洲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门的举报方式如下0756-2516399(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终审: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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