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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18 点击数: 【字体:

序    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始建于1955年10月,前身为珠海县前山联合诊所。1992年,医院整体升格为香洲区人民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保健为一体的区(县)级二级综合性医院。2004年5月,医院成功创建成为“广东省医学高等院校教学医院”。2009年,医院加挂“前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为兼顾二级综合医院功能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重职能的医疗机构。2018年5月8日,经市卫计局确定香洲区人民医院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隶属: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健康局。

第二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院名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院办院管下设机构名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 医院地址:珠海市前山兰埔路178号。

第五条 法人地位:医院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院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功能定位:作为区属卫生系统核心的综合医院,承担城乡居民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难疾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和转诊;适宜医疗技术的推广应用;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第八条 医院院训:仁爱、敬业、奋进、创新。

第九条 医院价值观:弘扬“救死扶伤的服务意识;医院利益的大局意识;职工利益的群众意识;开拓创新的发展意识;优劣好坏的是非意识;利益分配的公平意识,奖罚分明的公正意识”。

第十条 医院宗旨:让百姓满意、让政府满意、让职工满意。

第十一条 医院定位:“小综合、大专科”城市二级综合医院。

第十二条 医院发展方向:以差异化、错位竞争为导向,着力打造以康复科、妇产科、骨科为主体的重点专科,承担接收市内各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兼顾二级综合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双重职能。

第十三条 医院的愿景: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协调、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第二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医院享有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五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省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督促院内医护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研究,推动医疗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六)承担市、区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八)承担省、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珠海市香洲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香洲区卫生健康局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七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八条 医院接受香洲区卫生健康局和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医院管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

第十九条 医院设立中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按照上级要求,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党委设书记1名,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纪律委员1名,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条 党建工作要求:医院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公益性的办院方向,管干部聚人才、建班子带队伍、抓基层打基础,总结发展实践经验,不断提升医院班子把握方向和破解难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政策部署在医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努力建设患者放心、人民满意的现代医院,为医药事业发展做贡献。

第二十一条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公立医院发展规划、“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要经医院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同意,保证党组织意图在决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第二十二条  医院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从严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在中共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健康局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强化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协助上级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五条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设院长1人,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是医院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第一责任人,在香洲区卫生健康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副院长3名,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护理、后勤、信息及财务、人事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第二十七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院长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负责挖掘、创新工作规划与推进,组织制定和实施形成医药特色与优势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四)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五)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七)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推动临床疗效的提高,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八)负责医院专科、学科建设与发展,组织开展科研、教学工作;

(九)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卫生人才队伍。

第二十八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医院领导班子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由举办主体根据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责述廉述德,接受上级党委的考核和医院员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医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药事等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需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经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审核。专业委员会产生后,由所有委员推荐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秘书办公室可设在相关职能科室。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办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医院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在医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落实好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员工积极性,办好医院。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占职工总数的25%。职工代表每五年改选一次,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可在职代会召开期间或闭会期间向医院递交议案,医院党委应高度重视职工代表议案,积极采纳其中合理建议,做到一议一复。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由应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同意才有效。召开职代会由医院工会委员会组织和筹备。职工代表大会对于与医院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具有审定权;对于医院发展的重大事项和制度建设具有审议权;对于医院运营管理、人事任免等具体管理工作有建议权。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听取和审议院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等以及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围绕中心议题对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根据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向医院领导班子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五节  中层管理组织

第三十九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中层管理组织负责人包括正(副)科室主任、护士长等。制定部门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核心组会议制度以及部门全体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发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工作需要,选拔任用内设机构负责人。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将“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到中层负责人岗位。加强聘后管理,激励内设机构负责人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四十二条  中层干部聘期一般为三年,实施目标管理,每年及期满开展述职述责和考评,并接受民主评议。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四十三条  医院成立包括团委、妇委等在内的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四十四条  加强党委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作为职代会常设机构,积极反映员工意见和建议,开展职工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等工作。

第七节  统一战线

第四十六条  民主党派是医院民主管理重要的力量。医院党委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有关政策和方针,把统战工作作为医院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通报会,由医院党政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通报医院的教学、医疗、科研、管理等方面情况,邀请党外代表人士(民主党派负责人、侨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广泛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对关系医院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举措、重要人事安排,在决策实施前,要召开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广纳各方意见和建议。医院召开有关重要会议和职工代表大会,应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列席会议,以利知情问政,使医院的管理更加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四章  集体决策机制

第一节  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七条  医院党委领导班子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实现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重要保证。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医院领导班子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医院党政主要领导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要向其他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提交会议讨论的基本情况;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八条  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情况,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党委书记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会主要讨论党建工作、干部任免、重大决策等相关事宜。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会议决定。党委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院领导班子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院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医院行政管理的重大事宜。在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班子成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院领导班子会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领导班子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十条  行政办公会:行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相关成员、职能科室相关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行政办公会主要讨论临床、科研、教学、管理等事宜。在会议成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院长综合参会人员意见做出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院中层干部会:院务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主任、护士长等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院中层会主要通报医、教、研、管等重大项目事宜。会议每月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院中层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二条  医院按照社会(患者)、医院、员工利益相统一原则,建立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运行机制,构建利益共同体。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公平激励的分配机制,人人都享有医院发展的成果,使促进医院发展与实现员工利益相统一。坚持按劳(质和量)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健全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人人都参与竞争,有施展才华的舞台,使医院管理与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统一。在人事制度上,坚持以业绩评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让合适的员工流动到合适的岗位,让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员工有平台。建立健全不拘一格的人才培养机制,人人都有成才的机会,使医院发展愿景与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相统一。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内部管理机制,树立人人都参与医院管理的理念,使院长负责制与员工的民主管理相统一。

第五十四条  医院实行医院和科室两级负责制,科室主任是科室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工作规划或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主管领导和院长负责,受全院员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逐步完善岗位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人员由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施科主任目标责任制和全员聘用制。

第五十六条  医院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按国家事业单位薪酬体制改革的方向,积极探索符合医院实际的薪酬分配制度,不断完善员工薪酬体系。薪酬分配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坚持社会、医院、员工利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工作的质与量为基础,突出“管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在绩效评价中的地位,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热情,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第五十七条  注重各类人才的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有针对性、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节  医疗、护理和教学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管理的基础工作。医院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医院以提高临床疗效为导向,以临床研究为重点,开展科学研究,以科技创新推动临床学科和专科的发展,切实提升临床服务能力与水平。医院不断完善鼓励创新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与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领导班子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一条  医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结合“三基三严”的考核标准,制定并不断完善医院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通过经费和制度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人员的职业化培养。制定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能力素质。

第六十二条  尊重患者是护理服务理念的最高境界,要把尊重患者意识自觉地融入到日常护理工作中。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及消毒隔离制度。记录者必须是观察病情的人,以确保护理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十三条  医院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对新技术、新项目的创造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院感染监控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完整的医院感染监控方案、制度及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督导。

第六十五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医院设立患者投诉和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医患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和业务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第六十八条  医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按章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条  医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由具备会计师资质的财务专家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十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七十一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十二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七十三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服务病人、服务临床一线”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七十五条  医院后勤管理对象涉及物资、医学装备、采购、技改、基建、保安保洁食堂服务及水电气后勤保障等内容。应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及方法,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按照医院工作的客观规律和医院发展战略,加强后勤服务整体工作规划和管理。


第六节  信息管理

第七十六条  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便捷的医疗信息系统,并在其基础上构建企业级的应用系统,实现信息的顺畅流通和高度共享。

第七十七条  借助信息化技术,推动医院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拓展智慧医疗和远程医疗,确保医院的信息安全。


第七节  药品管理

第七十八条  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和相应药品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药品、高警示药品、易混淆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管理。对医院所需药品的实行采购、储存、分配、使用以及经济管理。对阳光用药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开展处方点评,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积极为临床及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第七十九条  医院依照相关药品采购的政策法规,制定本院的药事管理规定和药学工作流程,及时、高效地为临床采购药品,保证药品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条  医院定期召开药事委员会,讨论新药及药事管理问题。新药的引进由各科室组织临床专家筛选出品种并提交药事委员会讨论。


第八节  采购管理

第八十一条  医院依照相关设备、耗材采购的政策法规,制定院内采购相关制度。医用耗材、设备采购需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和院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论证,设备单价 20 万元以上的,论证、考察、招标、采购程序和招标结果都必须提交医院党委会审定。

第八十二条  医院要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监督体系,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加强对采购、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节  信息化建

第八十三条  大力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为服务患者、服务临床、服务科研、服务科学管理创造有力的信息支撑平台。

第八十四条  借助信息化技术,推动医院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发展,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拓展智慧医疗和远程医疗,确保医院的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八十五条  不断完善“不许贪、不敢贪、不能贪、不想贪”的四不贪监督制约机制。

第八十六条  党纪监督: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医院设立行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政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八十七条  内部监督:医院鼓励和支持员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员工代表要及时履行对医院领导的监督责任。医院内控小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医院实行院周会制度和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将医院重要事项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员工监督。医院内审科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合同文本等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监督审核。医院实行院月会制度,每月将医院重要事项通过中层干部会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八十八条  政府监督: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物价、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八十九条  社会监督: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360度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党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七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十条  本章所指医院员工包括全体在岗在册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

第九十一条  医院员工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九十二条  医院员工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十三条  医院员工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九十四条  医院员工就职称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医院应明确员工表达异议和申诉的程序和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十五条  医院充分保障员工良好的工作环境,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本院员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九十六条  医院员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员工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并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员工实现监督权。

第九十七条  医院员工有权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第九十八条  医院员工应该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国家卫生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勤奋工作,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第九十九条  医院员工是医院的形象代言人和维护者,有义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第一百条 医院员工有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第一百零一  医院离退休职工、外包服务人员等按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医院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文化建设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协和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建立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工会等群团组织协助,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一百零四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一百零五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立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一百零六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一百零七条  实施医院院徽和统一标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八条  医院章程的修订应该根据医院的特色与需求,广泛听取员工意见,形成章程修订案,经院行政领导班子会讨论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章程修订组织负责人,应当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并提交党委会审议,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九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委员会。

 

终审:党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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